妻子为救入狱丈夫多次实施性贿赂,未获减刑便报警:本案如何评价[@裸嘢李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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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来源:刑法的趣味、刑事审判
笔者想通过这篇文章给想给大家普及的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判断标准
写在前面:
任何一条犯罪都不是法条规定的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其每一个字,每一个词都要经过最合理的解释,方才能够得到适用。
案情概况
张三(男)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在某地监狱服刑。妻子李四(女)和张三刚结婚不到3个月,没想到就碰到张三发生了这种事情。不过妻子李四在此期间并没有提出离婚,而是耐心等张三出来再教育其好好做人,好好过日子。李四希望张三早日出来,于是多方托人认识了监狱的管教王五(男)。李四给王五送钱,王五严词拒绝,不过他要求李四“肉偿”,并说张三减刑的事他说了算。李四为了张三能够早日出狱,便答应了王五的要求。
过了一年后,王五给李四说因为张三表现不好,法院并没有批准对张三的减刑。李四于是报警,说自己被王五欺骗强奸。
注:本案来源自真实案例,笔者摘录该案主要内容,人物皆采化名,方便阅读!
以下笔者结合《刑法》的规定,具体评述一下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行为
王五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本罪指的是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罪中最重要的是对“违背妇女意愿”的判断。
而在本案当中的关键因素就是如此。王五虽然要求李四陪自己,而且欺骗了李四说关于其丈夫张三的减刑是自己说了算,通过这样的手段,他最终得逞。但是在这整个过程中,王五本人没有对李四的强制行为。虽然他欺骗了李四,但是他的这种欺骗只是让李四产生了“动机的认识错误”(即可以通过这种手段救自己的丈夫出来)。至于是陪谁,李四并未产生认识错误。李四完全是自愿的。
在本罪的认定中,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得被害人产生了“动机的认识错误”的情形,是不能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愿”的,所以最终王五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王五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李四的行为也不构成行贿罪
《刑法》第389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同时,《刑法》第385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受贿罪,无论是行贿的内容还是受贿的内容,《刑法》都将其明文规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指的是可以计算的金钱数额和财产性利益,不能包括劳务。
司法解释对行贿和受贿中的“财物”,规定为应当是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而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计算为货币数额的物质利益,比如装修房子、转让债权等,以及需要以支付货币才能实现的其他利益,比如会员卡、旅游等。
但是,本案中的性贿赂本身是很难以金钱计算的(除非是李四自己出钱请第三者为受贿人提供服务,此时性贿赂可以以货币数额来计算,那李四就构成行贿罪,王五就构成受贿罪了)。
综上所述,因为不满足行贿或者受贿罪的内容要件(财物),所以李四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王五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
结语
其实我们总结到此可以看到,本案当中是没有所谓的犯罪行为存在的。但是对于李四和王五的这种行为不意味着不处罚,至于是什么处罚,大家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回复。
在最后呼应以下笔者在文章开头所阐述的观点。每一个法条虽然字数就那么少,但是其背后的具体内涵却十分深刻。尤其是在《刑法》领域,每一个看似简单的罪名背后往往有数条乃至是数十条司法解释,用于阐述其具体的含义。这样做为的就是实现《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任意归罪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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